[癌登第109012號通知文] 因應癌症登記實務作業之需求,請貴院依說明段辦理

一、 本案係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委託「台灣癌症登記工作計畫」辦理。

二、 [再次提醒108年診斷之癌症個案,請務必於1091231前完成申報作業,以免影響申報完成率成績之計算。另自110年1月1日起由系統自動產生待查名單,請於110115前完成待查個案之補申報與回覆,以免影響補正率成績之計算,國健署將於年底前發待查公文通知各醫院。

三、 首次申報自45_2021年第1季與115_2021年第1季申報批次起,所有診斷年之癌症個案,均全面採用107年台灣癌症登記摘錄手冊第三版(2018 v.3)申報。正式版修訂處重點摘錄如下:

(1) 個案經診斷為癌症滿10年後(第11年起),不再接受異動。

(2) 首次就診日期和最初診斷日期不允許不詳,刪除99999999編碼。

(3) 「化學/荷爾蒙/類固醇/免疫/標靶治療」欄位增修編碼指引:
若個案於病歷上有描述參與臨床試驗,請確認個案是否進入試驗組;若為試驗組則視為有接受臨床試驗化學/荷爾蒙/類固醇/免疫/標靶治療;若僅為對照組視為有接受臨床試驗治療。若無法得知為試驗組或對照組,請編碼30或31。

(4) 「荷爾蒙/類固醇治療」欄位新增局部性荷爾蒙/類固醇治療編碼。
請注意:僅有「申報醫院化學治療開始日期」優先填寫局部化學治療開始治療的日期;其餘「申報醫院荷爾蒙/類固醇/免疫/標靶治療開始日期」欄位,均填寫最早接受全身性或局部性治療日期。

(5) 「首次復發日期」欄位增修為「首次復發或癌症狀態追蹤日期」,且修訂編碼指引:若個案經首次療程後已disease-free且無復發,則追蹤到最後能確認此狀態之日期;個案若從未disease-free,則追蹤到最後能確認此狀態之日期。另本欄位應配合「首次復發型式」欄位一起收集資料,不可採用電話或信件訪問的日期。

(6) 「首次復發型式」欄位新增修編碼指引:

I. 一旦登錄首次復發(編碼04-62或88)後,即使此復發經治療後已disease-free且後續仍出現其他部位的復發或轉移,皆不須再登錄。

II. 編碼00-70是有層級順序(hierarchical),應以數字最大的情況編碼。若個案首次療程後疾病持續存在(編碼70),但五年追蹤申報已disease-free (編碼00),此時首次復發型式應更新為00

III. 若個案首次療程後已disease-free (編碼00),後續於五年追蹤申報前發現有復發,應更新編碼為適當的復發型式。

IV. 於五年追蹤申報時,個案若已失去追蹤或未回診,則依據病歷上最後記載該癌症狀態編碼為0070。此時,個案該狀態之最後追蹤日期應編碼於「首次復發或癌症狀態追蹤日期」。

四、 五年追蹤申報自114_五年追蹤_2022年核銷與115_五年追蹤_2022年核銷批次起,診斷年為105()以後之個案,請使用2018 v.3手冊增修追蹤相關欄位內容申報。

五、 有關肝癌SSF3 Child Pugh分數的腹水收錄,因NCCN 2020 v.2 版與癌症部位特定因子編碼手冊依據AJCC第八版所述有些許差異,經詢問台灣肝癌醫學會建議:NCCN 2020 v.2 版內容較符合原意,且腹水量的判斷極其主觀並無共識。故依據內科學教科書 Harrison’s Principles of Internal Medicine, 20th Edition修改腹水判定為 “ascites:1 point = non; 2 points = easily controlled; 3 points = poorly controlled”,較符合操作型定義,並將前述內容修改至SSF手冊內Child Pugh分數定義。

六、 有關腸胃道Gastrointestinal Stromal Tumor (GIST) 依據2019年出版WHO Classification of Tumours 第5版Digestive System Tumours之申報規則,經諮詢台灣病理學會專家後,確認GIST個案自109診斷年起 (即110 年第一季申報開始) 均視為惡性腫瘤申報。但108()以前診斷的GIST個案,仍需依原判定規則申報(詳見附件)。

注意手冊正式版最新檔案「107年版台灣癌症登記摘錄手冊-109年修訂版(2020年12月17日)」僅更新此處內容。

七、 依據2020年出版WHO Classification of Tumours 第5版Female Genital Tumours,彙整最新病理組織型態編碼表(詳見附件),適用於2020診斷年以後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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