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99年第一季癌症個案申報作業順延,請 貴單位於100年5月16日以前完成申報資料,以免影響勘誤成績。
二、自99年1月1日起之新診斷癌症個案,其病歷記載及其癌症登記申報請依下述規定辦理:
(一)應依AJCC第7版內容,正確詳實記載臨床和病理期別資料,詳細編碼原則如附件一。
(二)個案分類編碼為0之個案不需申報第四節首次療程中的各個項目, 4.1欄位至4.4欄位請以9補滿欄位長度。
(三)個案分類編碼為3之個案不需申報第三節癌症最初診斷期別及第四節首次療程中的各個項目,3.0欄位至4.4欄位請以9補滿欄位長度。
(四)個案分類編碼為0與3之個案,若為98(含)診斷年以前之個案,亦適用於上述第二、三點之規定。
[癌登第100008號通知文全文下載處]
[通知] 為因應癌症登記實務作業之需求,請 貴院依說明段辦理 [癌登第100008號通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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