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為因應癌症登記實務作業之需求,請 貴院依說明段辦理 (短表醫院適用)

一、 本案係依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委託「台灣癌症登記工作計畫」辦理。
二、 自100 年4 月起,其癌症登記申報與資料異動,請依下述規定辦理:
(一) 於90 年(含)之前被診斷為癌症個案,自100年起不必再申報至癌症登記工作小組;
另於91 年以後被診斷為癌症個案,經10 年後不必再申報。
舉例說明如下: 91 診斷年個案,101 年起不須申報
92 診斷年個案,102 年起不須申報,以此類推
(二) 於95 診斷年(含)之前個案,自100 年起不再接受長短表資料異動;
另於96 診斷年以後個案,經5 年後不再接受異動。
舉例說明如下: 96 診斷年個案,101 年起不再異動
97 診斷年個案,102 年起不再異動,以此類推
(三) 若有「身分證字號、病歷號碼或癌症部位」此三欄位需異動者,請務必填寫異動單,
且不受上述第二點限制。
三、 為配合國民健康局將自101 年起新增修癌症登記短表申報欄位(適用於100診斷年個案),
故今年(100 年)將暫緩收錄100診斷年之短表個案。有關新增修欄位事宜將另行通知。

Previous ArticleNext Artic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