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為因應癌症登記實務作業之需求,請 貴院依說明段辦理 (長表醫院適用)

一、 本案係依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委託「台灣癌症登記工作計畫」辦理。
二、 自100 年4 月起,其癌症登記申報與資料異動,請依下述規定辦理:
(一) 於90 年(含)之前被診斷為癌症個案,自100年起不必再申報至癌症登記工作小組;
另於91 年以後被診斷為癌症個案,經10 年後不必再申報。
舉例說明如下: 91 診斷年個案,101 年起不須申報
92 診斷年個案,102 年起不須申報,以此類推
(二) 於95 診斷年(含)之前個案,自100 年起不再接受長短表資料異動;
另於96 診斷年以後個案,經5 年後不再接受異動。
舉例說明如下: 96 診斷年個案,101 年起不再異動
97 診斷年個案,102 年起不再異動,以此類推
(三) 若有「身分證字號、病歷號碼或癌症部位」此三欄位需異動者,請務必填寫異動單,
且不受上述第二點限制。
三、 修正癌登通知文100008 號公告內容(d)如下:
(一) 依據AJCC 7th 第57 章節Lymphoid Neoplasms 需開始登錄AJCC 期別,其中57A
之Hodgkin & Non-Hodgkin Lymphomas 其臨床及病理TNM 皆登錄為T888N88M88
(不適用),且臨床期別組合依實際狀況登錄,而病理期別組合則登錄為888(因Ann
ArborStaging 屬臨床期別)。
(二) 若Lymphoma 確診後即失去追蹤且未再回診,則臨床期別組合登錄為BBB。
(三) 於99 診斷年起之Lymphoma 個案,AJCC 臨床期別為必填欄位;而其他分期系統期別
欄位則可依醫院需求選擇登錄與否。
四、 補充癌登通知文100008 號公告內容:
(一) 個案分類編碼為0 之個案不需申報第四節首次療程中的各個項目,4.1欄位至4.4 欄位
請以9 補滿欄位長度,或醫院亦可照舊申報上述欄位之資料內容。
(二) 個案分類編碼為3 之個案不需申報第三節癌症最初診斷期別及第四節首次療程中的各個
項目,3.1 欄位至4.4 欄位請以9 補滿欄位長度,或醫院亦可照舊申報上述欄位之資
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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